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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贪污案
2010-02-16 10:21:29 来源:卢慨
2002年,卢律师受理了于某某贪污案。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某利用他人伪造的某机关文件,以公务出国考察为名,骗取其所在单位公款数万元。受案后卢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控诉证据在一个核心环结上,存在明显的问题。经过调查取证,辩护人当庭提出:于某某对文件的产生过程并不知情,该文件从形式上看并无漏洞,于某某并不明知该文件的真伪。所以于某某并没有蓄意欺骗其所在单位,而是于某某也被他人欺骗了。
合议庭在慎重考虑后,建议公诉机关申请“延审”,对案件进行补查。此后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于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况下,辩护人与于某某经过严肃地商讨和慎重地考虑,决定对此《不起诉决定书》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最终撤销了原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对此案做出了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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