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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故意杀人案”
2010-02-05 08:59:30 来源:卢慨
1999年深冬的一个夜晚,午夜,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处偏远的小区内的居民被一阵恐怖的骚乱声惊醒。接着是一阵刺耳的救火车笛声。人们惊恐地发现小区旁的一个小市场内火光熊熊。几辆消防车正在救火。天明后,人们发现小市场的一间店铺被焚毁,现场一片凌乱。(当笔者在几个月后的一个黄昏到现场调查时,还可以感受到一种强烈的肃杀和恐怖)接着一个恐怖的传言开始流传,“被烧毁的小店铺里,有一男一女。 而且他们不是被烧死的,而是被人杀死后焚尸。”人们怀着各种猜测等待着破案。几个星期后,庄某某被刑事拘留。
2000年卢慨律师受理了庄某某故意杀人案,为庄某某进行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庄某某于某夜发现其情妇与他人过夜后,持刀将二人杀死。后为毁灭罪证,将尸体及杀人现场焚毁。
庄某某在侦查阶段曾经作过三次认罪供述。在会见时,庄某某否认杀人事实是其所为。经过详细阅读卷宗,辩护人发现此案的定罪直接证据只有庄某某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三次认罪供述。一个重要的间接证据是一个证人证实:她看到在案发前庄某某在现场附近出现过。辩护人到现场查看了情况,发现现场位于一个集市的中间,此处临近庄某某每天回家的必经之路。在分析《现场勘查笔录》时,辩护人发现:在被焚毁的现场出现了一把尖刀的残片。这把刀的特征与庄某某曾经供认的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的特征有非常大的差别。由于尸体被焚毁,无法对尸体上的创口进行研究比对。据此,辩护人提出:此案疑点极多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即使定罪,也应在量刑时留有余地。该案经两次上诉后,最终被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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